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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孟祥伟、吴脉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孟祥伟,吴脉波,张国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077号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伟华,系该清理整顿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长青,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孟祥伟,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吴脉波,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国和,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与被告孟祥伟、吴脉波、张国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汝州市洗耳河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三会一部办公室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一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