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鼎荣与张丽霞、仪兰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鼎荣,张丽霞,仪兰勇,张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453号原告:魏鼎荣。被告:张丽霞。被告:仪兰勇。被告:张秀霞。原告魏鼎荣与被告张丽霞、仪兰勇、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魏鼎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清偿欠付的借款40万。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因其欠款而产生的相关资金占用损失(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标准起诉之日全部债务清偿之日)。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10月10日被告张丽霞、仪兰勇、张秀霞向刘军借款40万元整。三被告未能按约定期偿还借款。原告与刘军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原告场6-8号房屋偿还三被告的借款40万元。债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后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鼎荣不能提供被告张丽霞、仪兰勇、张秀霞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丽霞、仪兰勇、张秀霞三人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