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耀平、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耀平,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202号申请执行人:胡耀平,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7633U。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耀平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