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陶伟、邵来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陶伟,邵来英,南京法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陶伟,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邵来英,女,195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南京法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云河路9号7幢515室。法定代表人陶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01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2017)苏0102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陶方义名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X室的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