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振太与葛童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振太,葛童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周振太(又名周振江),男,1970年12年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王德立,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葛童童(又名葛彤彤),女,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周振太与葛童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