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王慧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慧颖,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7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慧颖,女,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文,男,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文、王慧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慧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文、王慧颖退赔投资人的损失;在案之白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三台之变价款、人民币十万元、冻结被告人王文民生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账户内钱款以及查封被告人王文房产之变价款用于执行判决第三项;在案之民生银行信用卡二张、账目资料四箱、U盘一个存档备查。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慧颖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慧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慧颖、原审被告人王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慧颖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慧颖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7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昊审判员 韩希慧审判员 朱小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琳燕书记员 冯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