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李某龙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李某龙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刑初6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XXXXXXXXXXXXXX,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龙。诉讼代表人杨某榕,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告人李某龙,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暂住汕头市金平区春江路。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汕头市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被汕头市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日以汕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某榕,被告人李某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期间,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李某龙与同案人叶某和(另案处理)商定进口智利共和国圣艾玛酒庄、图奇酒庄的葡萄酒到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同案人叶某和为XX公司购买上述两个智利酒庄葡萄酒并提供担保。2013年4月2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龙为了谋取非法利润,私自刻制了圣艾玛酒庄、图奇酒庄的外文印章,在XX公司的NEC电脑上,将真实的原产地证书扫描进电脑后,使用设计软件修改单价金额和去除原印章、签名,再用A3彩喷纸制作假原产地证书,盖上伪造的智利酒庄外文印章,伪造了编号分别为H400005167、H400005164、H5444、H25608、H26289、H26866、H26868、H27105的8份原产地证书,同时制作了用于报关申报的合同、发票等伪造单证,向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低报价格进口8票葡萄酒,并将低报价格进口的葡萄酒在国内销售。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XX公司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共计800075.49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龙系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龙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龙提出其系残疾人,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下半年期间,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李某龙与同案人叶某和(另案处理)商定进口智利共和国圣艾玛酒庄、图奇酒庄的葡萄酒到中国大陆市场销售,同案人叶某和为XX公司购买上述两个智利酒庄葡萄酒并提供担保。2013年4月2日至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龙为了谋取非法利润,私自刻制了圣艾玛酒庄、图奇酒庄的外文印章,在XX公司的NEC电脑上,将真实的原产地证书扫描进电脑后,使用CDR设计软件修改单价金额和去除原印章、签名,再用A3彩喷纸制作假原产地证书,盖上伪造的智利酒庄外文印章,伪造了编号分别为H400005167、H400005164、H5444、H25608、H26289、H26866、H26868、H27105的8份原产地证书,同时制作了用于报关申报的合同、发票等伪造单证,向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低报价格进口8票葡萄酒,并将低报价格进口的葡萄酒在国内销售。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计核,XX公司偷逃国家应缴税款共计800075.49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2015年6月12日,汕头海关缉私局扣押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龙的电脑主机1台(白色外箱)、印章2枚(分别为“CARLOSROJASV.LogisticayDistribucionCasasdelToquiS.A.”、“VINOSSANTAEMAS.A.”字样印章)的经过。2.书证(1)户籍材料,犯罪单位登记注册资料、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龙及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2)真实的智利原产地复印件(H5444、H25608、H26289、H26866、H27105、H400005164、H400005167、H27107、H26525、H26533、H27106)。(3)伪造的智利原产地复印件(H5444、H25608、H26289、H26866、H26868、H27105、H400005164、H400005167)。(4)《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关于反馈智利原产地证书核查情况的函》《港口办通关科管理数据》《原产地业务咨询单》《关于商请港口办协助核实原产地证真伪并查询备案资料的函》,证实:编号为H5458的智利原产地证书真实有效,其余8份智利原产地证书(H5444、H25608、H26289、H26866、H26868、H27105、H400005164、H400005167)和智利方备案不符。(5)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书,内容为该公司申请汕头海关按照优惠税率计核税款。(6)《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原产地不明的涉嫌走私违规货物计核偷逃税款问题的复函》、《计核部门关于税款计核补充资料通知书》、《港口办关于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涉案葡萄酒税率适用的请示》及《港口办关于再次明确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涉案葡萄酒税率适用的请示》,反映港口办就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涉案葡萄酒税率的适用两次请示关税处,关税处同意按最惠国税率办理本案的计税工作及后续的货物保证金转税工作。(7)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缉私科提供的申报材料、《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海关计核部门核定,本案偷逃税额合计人民币800075.5元。(8)汕头海关提供的报关资料:《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721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6866);《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18866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400005164);《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604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5608);《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721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6289);《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816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7105);《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432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5444);《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771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6838);《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18471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400005167);《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4482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5458);《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604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5608);《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4482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5458);(9)《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604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5608);《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432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5444);《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18866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400005164);《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482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5458);《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18471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400005167);《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681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6289);《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816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7105);《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771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6868);《报关单号602020131203004721报关单及附随材料》(H26866)。(10)《报告》、《境外汇款申请书》,证实汕头XX酒业有限公司2013-2014年期间对外付汇金额为246968.00美元。(11)《圣艾玛酒庄电子邮件发给XX酒业有限公司品种、数量、单价邮件》。(12)XX公司公户、李某龙、庄某娥私户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上述银行账户的收支明细。(13)《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汕关缉鉴定、[2015]数检字第8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反映扣押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龙的电脑主机1台时对电子邮箱1849734899@qq.com信息资料进行证据固定。(14)《报关清单》;汕头市XX电脑报关有限公司报关资料;汕头市XX物流报关有限公司报关资料及进口红酒样品照片。(15)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股东庄某娥、何某友没有参与公司任何经营活动。3.鉴定材料(1)汕头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第8至1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报关时使用的编号为H26866、H27105、H5444、H26289、H25608、H400005164、H400005167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印章引文,与该公司留存的原产地证书上相同内容印章引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2)《说明材料》;说明汕头市铭刻印章有限公司对两枚印章印模进行辨认,其中印文为“VINOSSANTAEMAS.A.”的印模是该公司刻印的。4.证人证言(1)何某友的证言:2013年4月2日至10月24日,我司佰佳酒业以怡宝贸易方式向汕头海关驻港口办事处申报进口九单葡萄酒产地智利,报关单号分别为602020131230334432,602020131203004482,602020131203004816,602020131203004681,602020131203004771,602020131203004604,602020131203004721,602020131203018471,602020131203004721,602020131203018471,602020131203018866,并随附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等资料。经港口办咨询(汕头海关咨询2014-0006号和汕头海关咨询2013-0011号),海关总署深圳原产地管理办公室致智利并受到答复(深原办函[2014]6号),上述九票报关单原产地证书除602020131203004482(原产地证书H5458)真实有效外,其余8份证书和智利方备案不符。经我司与经办业务员和法人李某龙核实相关情况,这是由于上述九票葡萄酒原产地证均由智利供应商通过国际快递提供给我司的,公司事先并不知情,我对公司与智利方面并不十分清楚,很多业务往来都是法人李某龙自己在办。出现上述不符情事后,我司正在积极与智利供应商进行联系,敦促对方解释清楚尽快解决事情,并赔偿我司相应的损失。因李某龙是残疾人,左小腿高位截肢,现因伤口感染化脓正在广州住院治疗,故未能及时到海关配合调查。我司是第一次做葡萄酒进口贸易生意,海关业务都不熟悉,经报关行朋友介绍,让隆泰贸易公司代理我司的第一票进口申报业务。智利供应商不是我们长期客户。智利客户也是朋友介绍给李某龙认识的,但互相仅见过一、两次面,只是通过贸易函电联系后确认签订合同等相关事宜,原始单证通过国际快递到我司,南美和中国隔太远不可能互相进行考察再做生意,我们也没料到会出现进口葡萄酒原产地鱼目混珠,真真假假的情况,导致我司目前处于被动的地步并遭受巨大损失,但我司还是愿意积极配合海关调查,接受相应处罚。(2)郑某生的证言:我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九票原产地智利葡萄酒,有八票原产地与智利方备案不符,我负责到报关行投单。2013年3月中旬,我司法人李某龙交代我,有一批原产地智利的葡萄酒要在港口办向海关申报进口,我们公司没做过进口葡萄酒业务,就先委托汕头市隆泰贸易有限公司报关,我负责跟单,熟悉后由自己公司报,可以省下一些费用。2013年4月1日进口报关单602020131203018471(申报进口日期为2013年4月2日)就委托隆泰贸易公司到汕头亨利报关公司录入数据并向海关申报进口,该司于当天到亨利报关行录入数据并第二天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申报进口。报关单随附单证是由我司提供给隆泰贸易公司,双方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双方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费(报关费、商检费等费用)人民币1200/柜,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杂费实报实销。我司提供给隆泰贸易公司的报关随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清单、提运单、原产地证等)均是智利客户通过国际商业快递(FedexExpress)到我司的,再由我司提供给委托代理报关隆泰贸易公司,不是我司制作的。由于时间较长,只找到五个快递外壳,上面有我司英文地址:SHANTOUBAIJIAWINGCO.LTD.OFGUAROOM1303,BLOCKAOFJINLONGMANSIONEASTJINSHARODA(汕头市龙湖区)。我们第一单委托隆泰贸易公司代理报关后,为报关费用,决定自己报关,我负责向报关行提供相关报关单证(包括合同、发票、清单、提运单、原产地证等)并填写空白报关单后在报关行录入并于2013年4月18日向海关发送电子数据申报进口,椭圆印章是我司的业务章,圆型章是公章,都是我司的印章。因为忙不过来,就叫公司文员吴煜晖过来帮忙核对,也就签了她的名字。她只核对手写报关单,其他并不清楚。前两单是亨利报关行,后来了解到接通报关行录入大大速度快一点,费用更加优惠,所以后面七单是捷通报关行。录入电子数据,经核对单证后报关系统发送至海关,是由亨利、捷通报关行的公司人员送报关资料到港口海关业务现场申报的。(3)胡某俊的证言:2013年年初经我同学陈某成介绍认识了汕头XX酒业有限公司的李某龙,李某龙说他们公司那时没有进出口权,所以他委托我们公司代理进口葡萄酒,并于2013年3月18日在我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我司代理XX公司只进口了一票智利葡萄酒,收取了1200元代理费用。5.被告人李某龙的供述: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我,注册资本150万人民币,公司住所: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等。海关编码:4405162111。该公司原系广告公司,2013年底变更注册为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之后开始经营进口葡萄酒业务,目前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各项业务。案发时,我公司共有三个股东,分别我、我老婆庄某娥及何某友,分别占有35%、60%、5%股份,2015年何某友把公司股份转让给我。2015年10月份因为案件的原因且经营不善暂停营业,员工解散。员工郑某华负责进口智利葡萄酒的报关业务。公司的收款、付款及发放工资、记账、公司日常开支费用等工作都由我负责,主要的销售工作也是我负责的。2012年下半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台湾人叶某和,经我辨认,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查询单中的“叶某和(台胞证号06164095)”就是我认识的叶某和。他是南美洲台湾商会会长,他知道我做过白酒生意,而他与智利的酒庄比较熟,就提议与我合作从智利进口葡萄酒销往国内,对此我也很感兴趣。于是,2012年底,我公司从山东威海智利圣艾玛酒庄、图奇酒庄的国内代理商处购买智利这两个酒庄的葡萄酒试销,试销后市场反应不错。所以我就与叶某和商谈直接从智利进口葡萄酒的事情,并从2013年4月份开始正式报关进口智利产葡萄酒。我和叶某和商定,由叶某和直接和智利圣艾玛酒庄和图奇酒庄商定进口葡萄酒的价格,并由叶某和提供担保,进口时我不用支付货款,而是有90天的账期。付款时,我按照报关单上的货款金额购汇付给智利酒庄,不足的部分由我用人民币汇到叶某和指定的账户,叶某和通过自己的渠道把这部分货款付给智利酒庄。整个交易,叶某和要向我收取5%的佣金。我公司通过伪造原产地证书向海关低报进口葡萄酒价格可以少向海关缴纳税款,从而降低成本,多赚钱。伪造原产地证书方法是我公司员工郑某华教我的,他对进口葡萄酒业务比较熟悉,从事葡萄酒进口业务很多年。他跟我说现在进口葡萄酒行业很多人都是低报价格进口的。而且我也听说很多进口葡萄酒的公司都有低报价格的行为,所以我就想到向海关虚报价格进口葡萄酒的办法。因为智利酒庄出具的货物发票和原产地证上面写有价格,为了使其与报关单低报的价格一致,我用电脑软件修改了原产地证书上货物的价格并伪造了原产地证书,向海关报关时使用的是伪造的原产地证书,而不是真实的原产地证书。具体做法是:先将真的原产地证书扫描进电脑,然后使用CDR设计软件在电脑上修改,主要是修改金额和去掉原印章、签名,用A3彩喷纸裁出原产地证书一样大小的纸张,再加盖上假的印章。具体修改原产地证书的事情是我做,报关所使用的虚假合同、发票是我用电脑制作打印的。印章主要是我委托朋友黄菲帮我在香港刻的。还有一个在汕头刻的。案件发生后,为了配合海关调查,根据海关同志的要求,我向海关提供了真实的原产地证书、发票。我公司进口的9票葡萄酒销往广州、深圳等地。销售后的资金(包括利润)用于进下一批货、参加展览会、支付员工工资等开支,也有一部分资金用于我的家庭生活开支和我个人消费。虽然这个公司有三个股东,其实是属于我个人的。被告人李某龙的相关辨认:(1)被告人李某龙对圣艾玛酒庄提供智利原产地证复印件9页、图奇酒庄提供原产地证复印件3页进行辨认。(2)被告人李某龙对汕头市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李某龙对叶某和的照片、叶某和的出入境记录进行了辨认。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互相印证,合议庭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委托汕头市金平区司法局矫正办对被告人李某龙是否适合社区矫正进行评估,结论为:被告人李某龙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方式,偷逃应缴税款,被告人李某龙系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的走私行为造成了国家应缴税款被偷逃800075.49元,数额较大,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龙系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鉴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调查,有悔罪表现,并经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判前评估确认,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汕头市XX酒业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某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向红审判员  林宏斌审判员  陈连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玫莹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