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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江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江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604号移送机关:古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江陵,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中专文化,古田县鹤塘镇开发区鹏跃石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古田县,户籍在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彭江陵危险驾驶罪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闽092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彭江陵应缴纳罚金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已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彭江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