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海通与蔡国华、邹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通,蔡国华,邹洒,周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543号原告:陈海通。被告:蔡国华。被告:邹洒。被告:周妙玲。原告陈海通诉被告蔡国华、邹洒、周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