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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海通与蔡国华、邹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通,蔡国华,邹洒,周妙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543号原告:陈海通。被告:蔡国华。被告:邹洒。被告:周妙玲。原告陈海通诉被告蔡国华、邹洒、周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印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