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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戴银香与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银香,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492号原告戴银香,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斌,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曹美仁(原告戴银香之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梅香,株洲市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银香诉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银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银香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银香撤回对被告株洲市佳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95元,减半收取3847元,由原告戴银香承担。审 判 员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