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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黎勇与陈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勇,陈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黎勇,男性,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巍,男性,1974年11月24日出生,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黎勇与陈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勇与被执行人陈巍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应执行标的金额57000元,申请执行人黎勇自愿放弃27000元,剩余款项30000元由被执行人陈巍于2017年7月14日给付申请人黎勇现金1000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9月1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未履行,则按生效判决执行并承担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川1703民初1882号一案。若被执行人陈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