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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清、陈志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陈志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吴清,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志标,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吴清与被执行人陈志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清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志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陈志标未自觉履行。陈志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1700元。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陈志标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志标所有的闽F×××××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志标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且被执行人陈志标的银行帐户已先行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已将参与执行分配函寄给该院,除此之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717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4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锦  玉审判员 胡  初  文审判员 孔  祥  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钊娟(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