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盛世雄与孙学平、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世雄,孙学平,徐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58号申请执行人盛世雄。被执行人孙学平。被执行人徐红霞。申请执行人盛世雄与被执行人孙学平、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盛世雄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鄂1127执67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学平、徐红霞共有的财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困被执行人孙学平、徐红霞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款等待分配。现申请执行人盛世雄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