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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盛世雄与孙学平、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世雄,孙学平,徐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58号申请执行人盛世雄。被执行人孙学平。被执行人徐红霞。申请执行人盛世雄与被执行人孙学平、徐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盛世雄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鄂1127执67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学平、徐红霞共有的财产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困被执行人孙学平、徐红霞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执行款等待分配。现申请执行人盛世雄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