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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1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897史邦定与夏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邦定,夏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史邦定,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镇江市。被执行人夏网生,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句容市,居住地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邦定与被执行人夏网生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史邦定于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1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宗洋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堵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