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执14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隆林县现代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隆林县现代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1执14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14号。法定代表人:潘开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隆林县现代医院,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1906号。负责人:周安清,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林县现代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隆林县现代医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隆林县现代医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隆林县现代医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隆林县现代医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东龙世纪医药有限公司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艺林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黄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勾 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