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洪英与张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英,张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309号原告韩洪英,女,现住扶余市.被告张贺,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洪英诉被告张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洪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