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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韩洪英与张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洪英,张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309号原告韩洪英,女,现住扶余市.被告张贺,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洪英诉被告张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洪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