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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6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润开、何丽霞等与朱大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润开,何丽霞,朱大均,陈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441号原告:关润开,男,汉族,1952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何丽霞,女,汉族,1953年8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珏,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大均,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陈淑萍,女,汉族,1974年9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鸿鸿,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关润开、何丽霞与被告朱大均、陈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润开、何丽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及被告朱大均、陈淑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魏鸿鸿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润开、何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79万元及其从起诉之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是夫妻关系,两被告也是夫妻关系,原告关润开是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董事长,被告朱大均是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0年至2015年,两被告分别向两原告借款189万元。2015年10月被告朱大均离职,并以离职补偿金10万元归还了其中部分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朱大均、陈淑萍辩称,1.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虽有借条之名,却无借贷之实。两原告转给两被告的款项实为作为公司董事的原告关润开奖励给被告朱大均的;2.所谓的借款中有三笔已过诉讼时效,成为自然之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5日,被告朱大均出具《借条》,内容为:因本人有急需,特向关董借支人民币200000元,并承诺所借款项在2014年5月份前全部还清。加注内容为:2015年10月26日由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朱大均离职补偿金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正,尚欠100000元正。吴瑜敏办理。2010年5月7日,原告关润开向被告朱大均转账支付了200000元。2014年3月28日,被告陈淑萍出具《借条》,内容为:陈淑萍现向何丽霞借支人民币200000元整,借支时间为一年,月利息为6厘。2014年3月29日,原告何丽霞转账200000元予被告陈淑萍。2014年8月13日,被告陈淑萍出具《借条》,内容为:陈淑萍现向关润开借支人民币300000元整,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2日,利息为6厘(人民币1800元)。2014年8月12日,原告关润开向被告陈淑萍转账支付了300000元。被告朱大均还出具了三份《借条》,内容为:2014年12月8日朱大均向公司董事长关润开私人借款人民币540000元,由于个人原因特急处理家庭事务,本人深表感谢公司关董;2014年12月26日朱大均本人特向公司董事长关润开私人借款500000元;朱大均2015年2月13日向公司董事长关润开借款150000元,私人需要原因为谢。原告关润开分别于2014年12月8日转账540000元、2015年2月17转账150000元予被告朱大均。原告何丽霞于2014年12月26日转账500000元予被告朱大均。2015年10月26日,被告朱大均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离职经济补偿金240000元正(注:其中100000元转入归还关润开私人借款)。被告朱大均、陈淑萍与原告关润开的短信中提及:“开叔你能借30万元给我吗?”、“开叔,霞姨比左电话我了,好多谢你的帮忙。我会按时还款比你,谢谢你”、“之前跟你借的那笔资金还没还,现在又要跟你借,我知道这样是不合规矩的”、“你借我的资金,我会按计划还款给你”、“我发工资将信用卡的卡数还了10万元,同阿萍处15万元卡数,现在没有钱了,关董能否再借点钱周转”。另查,原告关润开与原告何丽霞于1977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被告朱大均被告陈淑萍于199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8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关润开、何丽霞主张向被告朱大均、陈淑萍出借款项1890000元,并提供了《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佐证。被告辩称上述款项为公司给予的福利且原告已承诺无需归还,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原告已提供的短信信息已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本案案涉的借款发生在两原告及两被告各自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从短信中可知案涉借款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现两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已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还应偿还借款本金1790000元予原告。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被告朱大均于2015年10月26日从广东润成创展木业有限公司离职时,已将其中的100000元经济补偿金用于归还原告关润开的私人借款,被告辩称该款仅用于偿还2010年5月5日的借款,只能导致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中断。原、被告之间虽存在多笔借款,但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单一的,被告的还款行为应溯及双方所有的借款,原告的财务在2010年5月5日的《借条》中确认100000元用于抵扣该笔借款,这仅仅是清偿顺序的问题。被告的还款行为应导致本案所有案涉借款的诉讼时效中断,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5年10月26日重新开始计算,故本案的所有借款均未超出诉讼时效。关于利息,原、被告双方就部分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但部分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现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另,原告提供的5000元收据,其主张为被告偿还的利息,由于该款发生于起诉前,且未超出利息标准,故本院对该款不作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大均、陈淑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790000元,并支付以179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关润开、何丽霞;二、驳回原告关润开、何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大均、陈淑萍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545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永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楚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