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恢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军与李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李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恢执16号申请执行人闫军。被执行人李景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