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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恢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闫军与李景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李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恢执16号申请执行人闫军。被执行人李景峰。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化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