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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6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荣飞与宋中坤、言俊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飞,宋中坤,言俊辰,寇恒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533号原告:荣飞,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娥,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中坤,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言俊辰,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寇恒艳,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荣飞与被告宋中坤、言俊辰、寇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荣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宋中坤、言俊辰、寇恒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荣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荣飞撤回对被告宋中坤、言俊辰、寇恒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荣飞负担。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