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4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国茂、张诗婕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国茂,张诗婕,儋州文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884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被告林国茂,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张诗婕,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儋州文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新世纪花园小区N15号,组织机构代码:68118194-2。法定代表人苏焕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茂、张诗婕、儋州文锋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国茂、张诗婕、儋州文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国茂、张诗婕、儋州文锋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培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