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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建通与李玉国、张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通,李玉国,张爱玲,张占国,李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452号原告:杨建通,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李玉国,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张爱玲,女,汉族,1971年08月17日出生,住宜阳县。系李玉国之妻。被告:张占国,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李海燕,女,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宜阳县。原告杨建通诉被告李玉国、张爱玲、张占国、李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于2017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杨建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建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向丽审 判 员  张春龙人民陪审员  韩彩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逸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