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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郑君钧等与金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郑君钧,金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394号原告:陈亮,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郑君钧,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金利平,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霜霜,玉环县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亮、郑君钧与被告金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亮、郑君钧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陈亮、郑君钧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