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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藤章秀、薛天云、薛天琼、薛天碧诉吴冬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章秀,薛天云,薛天琼,薛天碧,吴冬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437号原告:藤章秀,女,汉族,生于1945年12月12日。委托代理人:薛天云,系藤章秀之子。原告:薛天云,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1日。原告:薛天琼,女,汉族,生于19650年3月31日。原告:薛天碧,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9日。被告:吴冬梅,女,汉族,生于1993年11月28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住所:江油市诗仙路中段26号。负责人:左兴周。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了原告藤章秀、薛天云、薛天琼、薛天碧诉被告吴冬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后七日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该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藤章秀、薛天云、薛天琼、薛天碧撤诉处理。审判员  丘赠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