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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何君玲与王庆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君玲,王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何君玲,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王庆平,男,1963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何君玲与被执行人王庆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632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庆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君玲于2017年03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仅冻结执行被执行人669.16元银行存款,除此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6万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