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5执2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微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5执254号之三被执行人林微,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5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依法委托鹤岗市洪铭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林微所有的牌照号码黑xxxx**号丰田卡罗拉轿车。2017年7月28日贾泽林以30,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微所有的牌照号码黑xxxx**号丰田卡罗拉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贾泽林所有。该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贾泽林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贾泽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聘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