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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702号原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工业区城北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陈佩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负责人:叶民土,村主任。被告: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诉讼代表人:叶泽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小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苏溪镇东殿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由原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