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81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5333-4。法定代表人:赵其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俊森,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郭城镇老年活动中心侧,组织机构代码90323301-6。法定代表人:陈代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佳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终230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智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