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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子良、邢志五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子良,邢志五,邢永涛,邢永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448号申请执行人:邢子良,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华君(邢子良父亲),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邢志五,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邢永涛,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邢永乐,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邢子良与被执行人邢志五、邢永涛、邢永乐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冀0528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中的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457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规定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邢志五、邢永涛、邢永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判决义务,且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冀0528执448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邢志五、邢永涛、邢永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冀0528执448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邢志五、邢永涛、邢永乐予以拘留十五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邢志五、邢永涛、邢永乐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查询,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子永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