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4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刘合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刘合住,廖香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4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2楼。(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公司”)负责人:郑勇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户景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合住,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董自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廖香彬,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合住、原审被告廖香彬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1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