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史旭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旭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28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旭东,男,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因盗窃,2014年11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4年11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2016年6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8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8月19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17年5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旭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花平、代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旭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史旭东窜至宜阳县城关镇锦华市场“特色米皮总店”,趁店内无人之际,从收银台抽屉内盗走现金约600元。2、2017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史旭东在宜阳县招待所附近一水暖店内,谎称购买水龙头水管,趁被害人苗某取水管之际,将柜台抽屉内两沓现金装入口袋。史旭东被苗某发现后,扔出一沓面额为五角的零钱,携带另一沓约1700元现金逃窜。3、2017年5月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史旭东窜至宜阳县城关镇文化路IU酒店内,趁无人之际,盗走现金300余元和长城香烟三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60元。4、2017年5月3日6时16分��,被告人史旭东窜入宜阳县锦华市场一楼中厅“丽丽便利店”内,趁无人之际,盗走店内现金200余元和黄金叶香烟十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50元。5、2017年5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史旭东窜至锦华市场二楼大昌表行商店,将商店竹帘围档门鼻撬坏,但未能进入,逃离现场时被商场安保人员发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照片、指认笔录、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史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旭东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史旭东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其窃得的金额只有五、六百元。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史旭东窜至宜阳县城关镇锦华市场“特色米皮总店”,趁店内无人之际,从收银台抽屉内盗走现金约600元。2、2017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史旭东在宜阳县招待所附近一水暖店内,谎称购买水龙头水管,趁被害人苗某取水管之际,将柜台抽屉内两沓现金装入口袋。史旭东被苗某发现后,扔出一沓面额为五角的零钱,携带另一沓约1700元现金逃窜。3、2017年5月2日6时许,被告人史旭东窜至宜阳县城关镇文化路IU酒店内,趁无人之际,盗走现金300余元和长城香烟三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60元。案发后,其中两盒长城香烟已由被害人张某2领回。4、2017年5月3日早上,被告人史旭东窜入宜阳县锦华市场一楼中厅“丽丽便利店”内,趁无人之际,盗走店内现金250余元和黄金叶香烟十盒。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50元。案发后,其中三盒黄金叶香烟已由被害人谷某领回。5、2017年5月4日早上,被告人史旭东窜至锦华市场二楼大昌表行商店,将商店竹帘围档门鼻撬坏,但未能进入,逃离现场时被商场安保人员发现。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史旭东的供述:2017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其从锦华市场外面北侧经过,看到一家凉皮店卷闸门没锁,店内无人,电脑桌上有个小抽屉,其用旁边放的钥匙打开抽屉,将抽屉内约600元的现金盗走了。2017年3月或4月的一天,其路过宜阳宾馆北门附近的一家水暖店,看到店内只有一个老头,就想着到店内偷点钱。进到店内后其声称要买水管,趁该老头到内屋取水管之机,将门口柜台下面的一个抽屉打开,将里面的两沓钱取出,将一沓面额较大的钱装入上衣口袋内后,老板发现了,并质问其,其扔下一沓五角的钱就逃离了现场。其盗走的钱五十元面额的有六张,十元面额的,五元面额的,二十元面额的其没有数,没有一百元面额的,总数大概有八、九百元。2017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六点左右,其从城关镇iu酒店门口经过的时候,看到大堂和前台均无人,进去门的小商店门敞开着,店内也无人,其进入酒店内后将抽屉内的300元钱(面额有五十元、二十元、十元、五元的及一元的硬币)偷走了,同时偷走的还有三盒长城牌香烟。2017年5月3日早上5点多,其从网吧出来后,到锦华市场内找烟吸,在锦华市场一楼东头有个小商店,用竹帘子围着,其将竹帘子掀起后从下面进入,在商店内偷了十盒黄金叶香烟(细烟��一盒二十支),柜台下面小纸盒内的钱其也全部拿走了。2017年5月4日早上5点多,在锦华市场一楼东段,一家店用竹帘子围着,锁了两道,其将上面的锁打开后,被商场保安发现,之后被送到了城关镇派出所。2、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7年3月15日早上7点35分左右,其将位于锦华市场西口的特色米皮总店门开了一点后就去了隔壁店内。8点钟回到店内时,发现抽屉内的600元不见了。被盗的钱除一张100元面值外,其余的均为5元、10元、20元面值的。通过查看门口监控发现,2017年3月15日早上7点40分,一名身穿灰色上衣、黑灰色裤子的男子较为可疑。3、被害人苗某的陈述:2017年4月9日,其一人在文明路的水暖店,大约11点左右,一名二、三十岁的男子到店内称要买3个水龙头和软管,之后其就去给该男子取软管,再转身时发现该男子脸色不对,就质问该男子是不是偷店里的东西了,之后该男子丢下一沓面值5角的钱逃离了现场。其打开抽屉内发现被盗有一千七、八百元。被盗的钱为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面值。其店内的营业款通常凡有100元面值的,其妻子均当即拿走,案发当天其妻子因一个长辈过世,要去行礼,携带不便,便将面值为100元,共计1000元的现金放在了抽屉内。该男子说话不清楚,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脑子不太正常。4、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2017年5月2日早上6点45分从IU酒店内的超市离开,6时53分回到超市内,7时10分左右发现抽屉内的大约380元现金及长城牌等香烟被盗。被盗的现金均为50元、20元、10元、5元、1元面值的零钱。通过监控发现,一名身高175厘米左右,三十多岁的男子进入店中实施了盗窃。5、被害人谷某的陈述:2017年5月3日上午9时20分左右,其到自己位于锦华购物广场的��丽丽便利店”开门营业,发现店门上的锁被人损坏,屋内商品散落一地,经清点后发现被盗黄金叶细烟十盒及零钱约250元左右。6、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其位于锦华购物广场二楼中厅东的大昌表行,晚上锁门时均用竹子制的外围挡用铁挂锁锁起来,一共用了三个锁。2017年5月4日早上9点钟左右,到店里后发现门鼻掉了,柜台向外拉出了十公分左右,没有丢失物品。联系总台保安后,保安表示小偷已经抓到,被警察带走了。6、证人鲁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锦华购物广场的保安。2017年5月4日早上在锦华购物值班时,同事张某1在电台内喊可能发现之前的小偷了,让过去认人。其赶到现场后,看到张某1和该名男子在一起,其当时就认出了是该男子曾偷了锦华购物广场商户的东西,之后通过监控比对,确定是该男子盗窃,但该男子拒绝回答盗窃事实,报警后警察将该男子带走。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锦华购物广场的保安。2017年5月4日早上值班时,在东厅发现一名向其询问出口的男子很像之前在商场内偷东西的小偷,其以需要拿钥匙才能出去为由,趁机呼唤同事,该男子发现后在商场内绕圈企图逃离,后其在一楼的货梯口将该男子堵住,接着和赶到现场的同事鲁某一起将该男子带至办公室,通过查看监控发现该男子在二楼撬商户的围挡。报警后,该男子被警察带走。7、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该案的报案及公安机关的受理情况。8、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史旭东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9、被盗香烟照片证明:被盗香烟的情况及被告人史旭东指认被盗香烟的情况。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史旭东盗窃的3盒黄金叶香烟、2盒长城香烟的情况及公安机关将扣押的香烟分别返还被害人谷某和张某3的情况。11、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史旭东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黄金叶单价15元,长城醇雅coco香烟单价20元,共计210元。1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史旭东系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城关镇派出所的情况。14、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洛阳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证实:被告人史旭东出生于1995年9月15日,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因盗窃于2014年11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2014年11月2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2016年6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于2016年8月19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害人苗某报案及时,关于被盗现金金额的表述稳定,符合日常钱款存放习惯,故史旭东关于其在被害人苗某店内盗窃的金额只有六、七百元的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史旭东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旭东针对被害人石某大昌表行盗窃的事实,因被告人史旭东意志外的因素,未能实际窃得财物,系未遂,在该起犯罪事实范围内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旭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史旭东的刑期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至。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所得款物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克文人民陪审员  沈向玲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绍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