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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方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19号罪犯方龙,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09)潭岳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由被告人方龙等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1024.88元。宣判后,被告人方龙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潭中刑终字第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方龙的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效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5月7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2015年4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方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建议对罪犯方龙降低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方龙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且犯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有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民赔,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笫(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龙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