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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先锋与和县华宏建材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锋,和县华宏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刘先锋,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和县华宏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石杨社区花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62768366Q。代表人:张建华,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刘先锋与和县华宏建材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工商部门查证,和县华宏建材厂系张建华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张建华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追加张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张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张建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立即履行(2017)皖0523民初1320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庆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