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7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盛某1与张某某、盛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1,张某某,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7611号原告:盛某1,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张某某,女,193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盛某2,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宇驰,上海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1与被告张某某、被告盛某2法定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盛某1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盛某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