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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长友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20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长友,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龙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长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长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马长友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军分区交通岗地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长友血液乙醇含量为163.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长友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长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马长友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长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文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晓雪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