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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8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柏慧杰、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柏慧杰,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8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柏慧杰,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宏扬香木林底商106-1号。法定代表人:薛素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振安,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村。法定代表人戎贵琴,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俊堂,该村委会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霜,河北鼎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柏慧杰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何时向上诉人交付的案涉房屋?关于产权登记当事人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中已有约定。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即被上诉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补充协议中约定,买受人即上诉人所购房屋的产权证须由出卖人代为办理,买受人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供办证所需材料及费用。一审宜根据当事人约定判令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履行义务。关于逾期办证,上诉人若选择不退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期限是否应以双方约定为依据?双方若无约定,是否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起算期限?以上诉人起诉之日为起点计算期限有无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宜多做调解工作,力促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若调解不成,则应在查清以上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妥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柏慧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海强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