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与邱建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邱建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773号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路穗园东街**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744087.法定代表人:林粤。委托代理人:李美,系广东金马波士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建飞,男,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现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邱建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经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冰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