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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桂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166号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4041-7,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新城帅乡路渝东工业品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徐世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霞,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军,重庆市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桂林,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9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桂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同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伟业糖酒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