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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杨锦宏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蒋海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蒋海英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14号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蒋海英,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原告杨锦宏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蒋海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杨锦宏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锦宏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邱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