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王金金、汪令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王金金,汪令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春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正华,系该行副经理。被执行人:王金金,女,生于1987年5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汪令峰,男,生于1980年9月2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系王金金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金、汪令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金、汪令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22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