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6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和与李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和,李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60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郑和,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13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李良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2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郑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冯 庆书 记 员 曾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