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民终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波敏、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波敏,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5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波敏,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经济开发区通榆南路(江海高速南侧)。法定代表人:许应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上诉人许波敏、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许波敏、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7年2月5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但其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波敏、南通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符建华审判员  刘朝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依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