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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云与被执行人吴妹、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云,吴妹,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云。被执行人:吴妹。被执行人:杨海燕本院在执行王世云与吴妹、杨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妹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妹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芜湖市中山路支行存款183918.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