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岩、胡芬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岩,胡芬芬,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岩,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海逸佳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芬芬,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民,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3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宝征,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岩因与被上诉人胡芬芬、原审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0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07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 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