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6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艳丽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艳丽,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民初61091号原告:程艳丽,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被告:田某,女,1986年5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懋根(田某之夫),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程艳丽(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因田某某已去世,本院依法追加田某为被告,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田某(以下简称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懋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和田某某系多年的朋友关系,因资金周转,2016年2月20日,田某某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田某某承诺一月内还款。现还款期限已到,田某某没有偿还原告,田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诸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辩称:借钱的人是田某某,已经去世了,当时具体借款事宜,田某不了解,田某某也没告诉过田某,欠条也是应诉的时候才看到的,田某某没有遗产可以继承。唯一有的就是从社区领的丧葬费和社区补助金一共1.7万元。其他就没有什么遗产了。给田某某办后事的时候,这些钱已经花没了,还不够,田某又自己添钱了。借款事宜不论真假,都不应该由田某来承担。田某从田某某处未继承任何遗产。所以不同意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田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子一女,包括田某某。田某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即田某。2004年1月8日,王敏与田某某离婚,田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去世。田玉林、张淑敏均早于田某某去世。原告称田某某生前向其借款,原告提交了1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程艳丽现金100000(大写壹拾万元整),如一月不还,从下月起每月百分之十的利率。借款人:田某某2016年2月20日2016年2月20日-2016年3月20日。针对上述借款,田某称其并未从田某某处继承任何遗产,不同意承担上述债务。原告称田某某有1套二居室,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北花园小区1号院XX室,田某称,听其母亲说,田某某已将这套房屋出售。原告和田某未向本院提交上述房屋的任何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条》、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田某某所留债务,田某仅在继承田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利息的期限有误,对201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田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程艳丽借款本金十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原告程艳丽借款本金十万元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艳丽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程艳丽已交纳1150元,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田某某遗产的范围内支付给程艳丽;余款1150元,田某在继承田某某遗产的范围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恩强人民陪审员 邢卫东人民陪审员 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权成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