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成都晟霆达贸易有限公司、张盛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晟霆达贸易有限公司,张盛芬,王玙,张育滋,王永建,徐光中,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欣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晟霆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电子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88113536B。法定代表人兰天,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盛芬,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玙,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张育滋,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王永建,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徐光中,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解放西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1300209X4。法定代表人唐毅,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借到太平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621729355E。法定代表人王玙,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欣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89号1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10498982。法定代表人张育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太平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5397105F。法定代表人张育滋,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清源路66号22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51070072L。法定代表人王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晟霆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盛芬、王玙、张育滋、王永建、徐光中、成都民生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荣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欣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市蓝翔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隆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晟霆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债务众多,财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蒋 洪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荣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