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通达印刷机有限公司与浏阳市诚明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通达印刷机有限公司,浏阳市诚明印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通达印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罗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浏阳市诚明印刷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龚家桥社区。经营者:陈统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西通达印刷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浏阳市诚明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232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洪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