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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全冉、马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献秀,李全冉,马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邱献秀,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李全冉,男,1976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告马婷,女,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献秀与被执行人李全冉、马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结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