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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伟峰与刘洪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峰,刘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张伟峰,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刘洪福,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峰与被执行人刘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伟峰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