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898号原告:张某某,女,1942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8月25日原告以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化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