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全思、广西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思,广西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97号被申请人广西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1005号房。法定代表人:卢建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蕙,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全思,女,仫佬族,住广西柳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全思申请执行广西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222民初8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海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全思案款95832元,承担执行费1337.48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来源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2执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志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